邵詩巍律師 | 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定性迷思:財物屬性與數據屬性的司法分歧

黄昏信徒 2025年12月26日 26 13:08 PM 3浏览 2590字数

近期,關於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司法定性問題,引發法律界與實務操作層面的廣泛討論。邵詩巍律師在其研究中指出,對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與數據屬性的認定,存在明顯司法分歧,這不僅影響案件的定性,也對刑事責任、民事追償以及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。在對該問題進行探討時,理解虛擬貨幣的本質特徵、法律框架及實務案例,對構建合理司法判斷具有重要意義。


首先,虛擬貨幣的屬性問題是定性爭議的核心。從傳統法律角度看,財物一般指可以被占有、控制並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,無論是有形還是無形。而數據則屬於信息層面的存在,通常難以被直接占有或轉移。虛擬貨幣作為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資產,其交易依賴於分佈式賬本、加密算法以及網絡共識,既具有經濟價值,又以數據形式存在於技術系統中。這種雙重屬性,使得司法實務在認定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為時,出現財物屬性與數據屬性的分歧。

從財物屬性視角看,虛擬貨幣能夠被轉移、交易、估值及變現,其經濟價值可以明確量化,並對持有者的財產利益產生直接影響。因此,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,理應被認定為對財產的侵害。例如,黑客通過入侵交易平台將比特幣轉入私人賬戶,直接造成持有人財產損失,這種行為與傳統盜竊、侵占具有高度相似性。在多數案件中,法院依據財物屬性進行定性,可將其列入刑法規範下的財產犯罪,如盜竊罪或詐騙罪,從而實施追責。

然而,數據屬性的觀點則引入了不同思路。虛擬貨幣的核心在於分佈式賬本與密碼算法,其存在形式為數字化信息,而非傳統意義上的有形財物。從這一角度看,非法獲取虛擬貨幣更接近對數據系統的非法操控,而非單純財產侵害。部分法律實務認為,若僅依靠數據操作手段獲取虛擬貨幣,應當以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或破壞信息系統等罪名處理,而非直接作為財產犯罪定性。這種分歧的存在,使得案件在量刑標準、證據要求和追訴路徑上產生不一致。

案例分析進一步顯示,司法分歧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。第一,對虛擬貨幣是否屬於「財物」的認定。部分法院傾向將其視為財產性質,依據財產犯罪處理;另一些法院則強調其數據形態,傾向以信息犯罪處理。第二,證據認定的難度。財物犯罪通常需要證明直接的財產損失,而數據犯罪則涉及技術入侵、賬戶控制及交易鏈路分析,證據獲取更加複雜。第三,法律適用標準的差異。財物屬性認定下,刑事追訴條件明確,量刑參考傳統標準;數據屬性認定下,案件可能面臨法律適用空白或參考信息安全法律條款的情況,量刑標準不統一。

此外,虛擬貨幣跨境特性加劇了司法定性的複雜性。交易平台、用戶和網絡節點可能分佈於不同司法管轄區,造成法律適用與追責對象的模糊。若按照財物屬性定性,跨境財產損失如何確定及追償,是法律實務亟需解決的問題;若按照數據屬性定性,對技術手段的界定、入侵範圍及責任認定,也需跨司法協作支撐。這種跨境與技術複雜性,進一步凸顯了財物屬性與數據屬性之間的定性迷思。

針對上述問題,邵詩巍律師提出了綜合建議。首先,法律解釋應兼顧虛擬貨幣的雙重屬性,既確認其經濟價值,保障財產權利,也兼顧技術形態,明確對數據操控行為的處理方式。其次,司法實務需要完善證據鏈路,包括交易鏈路、賬戶控制、密碼算法使用以及系統操作日誌,以支撐對行為性質的認定。再次,跨境合作與監管統一也是關鍵,通過國際司法協作和標準化規範,減少因司法分歧帶來的追訴障礙。

同時,對立法層面而言,建立針對虛擬貨幣的專門規範,有助於統一財物屬性與數據屬性的法律認定標準。可以考慮將虛擬貨幣列入廣義財產範疇,並附加技術操作條款,對非法獲取、操控和轉移行為進行明確規範。這既保護投資者財產權益,也為司法實務提供操作依據,降低案件定性分歧。

總結而言,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司法定性迷思,核心在於財物屬性與數據屬性的交互與界限。邵詩巍律師指出,單純依賴傳統財產犯罪或信息犯罪概念難以完全覆蓋虛擬貨幣特性,需要法律、技術和司法實務的綜合協調。未來,隨著立法完善、司法判例積累以及技術手段成熟,對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定性將更加明確,既能保障投資者財產安全,也能促進市場規範與健康發展。這一過程中,理解虛擬貨幣的雙重屬性,建立科學證據鏈和跨境合作機制,是破解司法分歧的關鍵。

标签: 虛擬貨幣
最后修改:2025年12月26日 13:10 PM

非特殊说明,本博所有文章均为博主原创。